徐州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九条有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通知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予以通报,并建议有权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