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见,逾期不改正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变更、撤销: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