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七条有效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时,可以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有关单位应当执行。对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的单位,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