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四条有效行政执法部门因行政执法权限、执法依据等发生争议的,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进行协调。协调不成或者无权处理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权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