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三条有效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对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年度评议考核。年度评议考核结果,由本级人民政府通报并按评议考核的规定予以奖惩。评议考核的具体规定,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