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对举报、投诉和控告比较集中的行政执法事项,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组织专项检查。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认为举报、投诉和控告事项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告知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