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二条有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于次年一月份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送行政执法统计结果及分析材料。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