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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十一条
有效
法律、法规、规章在施行一年后,主要负责执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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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