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保存档案的处所温湿度控制、虫害与霉变防治、防火与防盗等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可能导致档案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列入各级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经档案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由有关综合档案馆提前接收;

(二)未列入各级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由档案管理部门督促档案保管者改善保管条件或者在征得其同意后由综合档案馆代为保管,其中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管理部门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