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与产权变动过程中,档案的整理、鉴定、移交、寄存等所需费用,由原单位或者接收单位支付;企业依法破产的,从破产费用中支付。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