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档案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与产权变动过程中,档案的整理、鉴定、移交、寄存等所需费用,由原单位或者接收单位支付;企业依法破产的,从破产费用中支付。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