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地方国家档案馆以及国家机关和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保管的档案,应当依法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但是应当依法保密或者其他不宜公开的除外。

单位和个人可以优先和无偿利用其向地方国家档案馆移交、捐赠的档案。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