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档案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依法实行破产的国有企业,其档案处置按照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暂无归属的档案,移交上级产权主管单位或者综合档案馆。企业破产过程中形成的档案,由破产清算组立卷后,移交上级产权主管单位并向档案管理部门报送档案目录,或者移交综合档案馆。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