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各类地下管线工程的档案,由工程建设单位或者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收集、保管,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工程档案。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