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档案条例第十五条已修改国家机关撤销、终止、合并、分立的,其档案按照下列规定处置:(一)国家机关撤销、终止的,移交同级综合档案馆;(二)国家机关合并的,可以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或者经同级档案管理部门同意,由合并后的机关分别单列全宗保管;(三)国家机关分立的,原机关的档案应当作为一个全宗移交同级综合档案馆。经同级档案管理部门同意,也可以由分立后承担原机关主要职能的机关单列全宗保管。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