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档案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在重大事项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主办单位和新闻单位对重大事项档案进行验收。档案材料缺失的,相关机构或者人员应当补充完整。验收后形成的重大事项档案目录交档案管理部门备案。非常设机构或者不具备保管档案条件的单位,应当在重大事项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