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档案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档案管理部门应当为主办单位提供档案技术咨询服务与指导,监督做好重大事项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归档工作。档案管理部门可以派专业人员采取录音、录像、摄影等方式直接形成重大事项的声像档案。新闻单位应当在宣传报道结束之日起十日内,将宣传报道工作中形成的声像、文稿等材料收集归档。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