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法律知识学习考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