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司法行政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影响本辖区内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