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条有效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未达到阶段性要求的单位、部门,由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