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报告机关收到审议意见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

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应当经报告机关负责人签署,由其办事机构统一报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应当及时分送有关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委员会提出的审查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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