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办法/第二章 药品购进与储存第九条已废止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诊疗科目和药品使用范围设置药房或者药柜。设置的药房或者药柜应当具备相应的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