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办法/第二章 药品购进与储存第八条已废止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药品质量安全的规定分类存放药品。药品与非药品,内用药与外用药,中药材、中药饮片、危险性药品、易串味的药品与其他药品应当分开存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