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医疗机构应当对储存的药品进行养护,采取相应的冷藏、避光、通风、防冻、防潮、防火、防虫、防鼠等措施,防止药品污染、变质、失效。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