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办法/第二章 药品购进与储存第十条已废止医疗机构应当对储存的药品进行养护,采取相应的冷藏、避光、通风、防冻、防潮、防火、防虫、防鼠等措施,防止药品污染、变质、失效。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