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购进药品,没有真实、完整购进验收记录的;(二)未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的;(三)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的;(四)发现药品不良反应未报告的。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