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规定,医疗机构使用明显超出治疗疾病所需种类、剂量和数量药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医疗机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开具处方或者药方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者乡村医生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