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办法/Chapter 5 法律责任Article 29Repealed违反本办法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购进药品,没有真实、完整购进验收记录的;(二)未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的;(三)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的;(四)发现药品不良反应未报告的。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