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办法/第三章 药品调配与使用第十七条已废止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药、劣药。在药品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必要时,送药品检验机构检验,不得擅自处理。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