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用药范围和品种使用药品,不得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以外的药品。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