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办法/第二章 药品购进与储存第十一条已废止医疗机构应当将过期、失效、破损、霉变等不合格药品集中存放于不合格药品专库(区),并将不合格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数量、金额等情况,每季度末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