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办法/第三章 药品调配与使用第十二条已废止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应当明示药品的价格,配备具有法定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其他使用药品的机构应当配备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药学技术人员。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