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香猪产业保护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的巴马香猪,是指产地在自治县范围内,外貌以毛色两头乌、中间白,体型矮、小、短、圆为主要特征的,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原产地域产品 巴马香猪》的活体猪,及以该活体猪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地方法规 ·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