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将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排入下水道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