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