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恢复原貌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