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