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