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