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