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可根据情节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2%-5%或者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