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自愿、无偿地帮助他人、服务社会、保护自然的公益性行为。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不以获得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参与志愿服务的人。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一)依法登记注册、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二)组织志愿服务活动的机关、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益性机构。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