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承担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撰稿任务的单位应当明确责任人员,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史志工作机构的指导,按照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撰稿任务。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