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地方史志工作条例第七条有效编纂地方史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史志编纂人员实行专职与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