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以市、区县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史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以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出版。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