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地方史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史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地方史志工作法律、法规;

(二)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地方史志工作;

(三)拟定地方史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四)制定地方史志编纂业务规范;

(五)编纂、审查、验收地方史志文稿;

(六)建设地情网站和方志馆,开发利用地方史志资源;

(七)组织整理旧志,征集、保存地方史志文献;

(八)组织开展地方史志学术研究、业务培训;

(九)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