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地方史志工作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史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史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地方史志工作机构的工作条件,地方史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