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地方史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相关地情文献。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包括市志、区县志、乡(镇、街道)志。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包括市年鉴、区县年鉴、乡(镇、街道)年鉴。

相关地情文献,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一定领域情况的资料性文献,包括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村(社区)编纂的志书、年鉴和其他资料性文献。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