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地方史志工作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相关地情文献为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组织编纂的机构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依法享有署名权。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