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地方史志工作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地方史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文字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实物等地方史志资料及形成的文稿,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地方史志工作机构集中统一管理,妥善保存,不得损毁。编纂工作完成后,应当移交方志馆保存、管理,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