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二十二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全民健身设施,不得侵占全民健身设施预留地。因公共利益确需拆除全民健身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全民健身设施预留地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批准手续。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