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健身设施。

新建居民住宅区建设健身设施的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