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全民健身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健身设施。新建居民住宅区建设健身设施的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